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違規者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李昆澤認為,父母騎乘自行車載兒童早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的歐美等先進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因此提出修法草案,挑戰現行「自行車不得載人」的規定。余宛如、李昆澤領銜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修正草案」,主張增訂「年滿18歲之腳踏自行車駕駛人,使用經檢驗之兒童座椅附載7歲以下或體重在20公斤以下幼童者」,不受處罰。至於有關附載幼童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宣導、得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授權「由交通部定之」。余宛如曾提案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主張立委及官員可帶3歲以下嬰幼兒開會,引發不少討論,這次又挑戰「自行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她及李昆澤在提案中強調,這項修法是「為打造一個友善親子的環境,讓父母可以帶小孩安心出遊、安心通勤,並讓台灣自行車規範與國際接軌」。該提案獲23名立委連署,已經院會付委,交由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實際生活中雖然常見單車雙載,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行車不得載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若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將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要嚴格執法,違規者仍須受罰。余宛如提案指出,邁向無汙染的載具是世界潮流,公共自行車已經蔚為風潮,親子共乘自行車不應被擋在法律之外;雖然目前對於單車雙載以勸導為主,未必會取締,但許多父母都有騎乘自行車載兒童的需求,現行規定讓許多使用兒童座椅的家長遊走在灰色地帶。她認為,現行法條與國際間有條件開放自行車附載人之規定有所落差,未能「與時俱進」,應該檢討。不過,為避免乘載過重而產生重心偏移與安全問題,提案除限定附載幼童的騎乘者應年滿18歲,並參考多國的立法規定,例如:美國規定可附載不超過40磅(約18公斤)之1至4歲幼童;英國規定可附載未滿5歲幼童;日本規定可附載未滿6歲幼童;德國規定可附載未滿7歲幼童;荷蘭規定可附載不超過8歲幼童。提案因此主張,附載幼童以不超過7歲或20公斤為原則,且基於乘載幼童的安全考量,兒童座椅列為應檢驗商品,必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可貼上商品安全標章在市面販售,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與安全。曾提案主張立委及官員可帶3歲以下嬰幼兒開會的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最近又提案挑戰「自行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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